企業變更可分成企業方式上的變動與企業內容上的不更。無論是哪種種類,為防止產生多余的債務糾紛案件,在企業變更全過程中針對債務問題理應如何處理呢?大家的文章內容來幫您剖析。
企業方式上的變動包含有公司名字、居所、業務范圍、注冊資金、法人代表等領域的變動。根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可以改動企業章程,更改公司名字、居所、業務范圍注冊資金、法人代表等,對以上內容的變動均理應申請辦理工商變更,但以上內容的變動不危害企業工商變更以前的債務,仍由單位擁有和擔負。
但是,在工商變更后,企業應以書面告之企業的原債務人、借款人,以防導致誤會,產生多余的繁瑣和糾紛案件。
除此之外,企業在變動法人代表時需要注意下列幾點問題:
1、法人代表變動后的企業要擔負變動前企業的債務,即使新的法人代表與前男友法人代表簽署了不擔負原債務和債務糾紛,但簽屬協義僅為內部協義,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可以抵抗債務人。
2、前男友法人代表做為自然人股東,若其注資不夠或虛假出資的,即使法人代表變動,也必須在注資不夠一部分對變動前的債權債務負責任。
二、企業內容上的變動
1、企業組織結構變動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動并不危害企業對其負債的擔負。
例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文規定:“責任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依規變動企業方式后,原企業的債務、負債由變動后的企業繼承。”企業依規變動其組織結構后,原企業不會再續存,但原企業的債務、負債不容易由于原企業的沒有而全自動消退。
為了更好地合理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從法規上確定企業變更組織結構后的債務、負債的所屬,防止糾紛案件。
2、企業股東變更
不管公司股東是不是變動,企業行為主體不會改變,企業的債務持續,對外開放或是由單位負責任和認為支配權。
在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前,原公司股東應將公司的實際情況告之新公司股東,并經彼此確定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變動后債務即由新公司股東在其注資范疇內擔負。
如變動后發生并未告之的債權債務(如對外開放擔保責任、未在會計帳簿中反映的外借款等)并導致企業損害的,新公司股東可追責原公司股東的合同違約責任。
原公司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義承諾債務的擔負方法,可是該協義僅對里合理,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拼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要求,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動后的法定代表人擁有和擔負。
《合同法》第九十條要求,被告方公司分立的,除債務人和借款人另有承諾的之外,由公司分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書的權利和義務擁有連同債務,擔負連同負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要求,公司分立前的財產由公司分立后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可是,企業在股權轉讓前與債務人就負債償還達到的書面形式協義另有承諾的以外。與此同時,企業理應自做出公司分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告債務人,并于三十日本質報刊上公示。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財產一般由公司分立后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可以公司分立的方法躲避債權債務。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成資產重組與新設合拼二種方法,無論選用哪種合拼方法,合拼多方的債務、負債,理應由合拼后續存的企業或是新設的企業繼承。
在具體步驟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明文規定:“公司合并,理應由合拼多方簽署合拼協義,并定編財務報表及財物明細。企業理應自做出歸并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告債務人,并于三十日本質報刊上公示。債務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單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規定企業償還債務或是給予對應的貸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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